千亿体育登录学士学位授予管理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学士学位按法学、工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在规定的学业年限内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均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设定的学士学位类别按本细则的规定向学院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部)或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解决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异议事项;
(三)审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检查、指导各分委员会学位授予工作;
(四)制订或审议学士学位授予的补充规定或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所属专业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逐个审核,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受理相关专业学生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学生,并将拟定变更情况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根据学院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制订相关专业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和补充管理办法。
第三节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已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学分,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
(三)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0以上(含2.00)。
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上述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在修业年限内曾因其他原因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申请学位前尚未予以解除的;
(三)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的;
(四)其他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被学院认定为有作弊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者,在修完全部课程并获得学分一年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生因不符合第六条的第(三)项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学位授予申请,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评议通过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被录取为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机关)奖励的;
(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或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且为第一作者的;
(四)到西藏、新疆就业的;
(五)获得二等功及以上表彰的。
第四节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十条 申请和初评
(一)各专业所在院(部)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逐一进行审核,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进行初评,提出各专业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审核和评定
(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初评结果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1.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实名的方式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的学生,根据上述的规定,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2.对有争议的学生,出席会议的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无记名投票表决时须有出席会议的委员1/2(含)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二条 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分别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将学士学位授予信息上传至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
第五节 学士学位的撤销和补授
第十三条 对已做出授予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并报请省学位委员会宣布已发学士学位证书无效,同时将学位信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上予以撤销:
(一)在申请学位授予过程中,有舞弊作假等行为者;
(二)因其他原因,事后经复查确认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十四条 因纪律处分尚未予以解除而未能授予学位者,可在纪律处分被解除后申请授予学位,也可在毕业1年后持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思想品德和业务工作考核鉴定,在下一届学士学位评定期间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五条 因不符合第六条的第(二)或第(三)项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申请课程重修,重修后如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按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节 附则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2013年11月18日印发《千亿体育登录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暂行)》同时废止。